源代码和产品的程序同一性比对
案情简介 | 原告在通讯领域是技术创新型企业,研发出的通讯产品专有技术(技术秘密) 和软件著作权形式存在,被告(共五人)与原告签署过《员工保密协议》;五人离职后成立了A公司。经查,A公司制造、销售的产品侵犯原告公司的技术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起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产品中软件的源代码及通过公证处购买的被告产品,法院受理后委托我所进行了原告软件源代码和被告产品同一性鉴定。 |
鉴定情况 |
经过我所专家对被告的产品进行逆向工程分析后与原告的源代码比对,得出了实质性 相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