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真实性鉴定
案情简介 | 原告A于2008年3月入职被告B,任国内市场销售总监,负责国内销售,被告发文明确原告的薪金考核办法“国内市场总监实行年薪制……100%完成销售任务目标的,可享受税前18万年薪”,还明确了奖金考核办法“部门税前利润=销售收入—产品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国内市场总监:业绩奖金=部门税后利润X2.5%”。2008年12月,还下达《2009年国内销售任务责任书》,明确国内市场业务“销售任务是6500万”。被告和原告共同签署了《2009年国内销售任务责任书》。该系列文件均为电子版本,被告通过邮件群发各部门及原告。自2008年12月23起,截止2009年12月24日,原告超额完成销售任务,完成销售额1.3亿。2010年5月8日,被告仍未支付原告超额完成任务的奖金。原告起诉。仲裁阶段,劳动争议仲裁委以“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邮件文件原件,且被告不承认电子邮件真实性,不承认奖金存在”为由,不判决销售奖金。一审阶段,一审法院仍以“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文件原件,且被告不承认电子邮件真实性,不承认奖金存在”为由,不判决销售奖金。上诉期内,原告委托我所进行邮件真实性鉴定。 |
鉴定情况 | 我所对原告与被告的业务邮件进行了映像,并重点对19份往来电子邮件进行了鉴定,得出邮件为真的鉴定意见。 |
审理结果 | 上诉开庭前,被告提出谈判,要求和解。被告于二审判决后主动与被告和解,支付销售奖金若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