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
原告A通过其学生认识了被告B。之后,被告以急需偿还巨额银行债务及赌博输钱被人追杀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在2009年至于2010年间,先后通过被告自行用原告的银行卡取现或转账,以及原告通过柜员机存现金或原告当面交付现金给被告等方式,被告向原告借款累计285670元人民币。2010年8月,原告通过电话和手机短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不但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反而矢口否认借款事实,甚至威胁恐吓原告。原告遂委托律师为其主张权利,追回借款。在一审法院质证期间,原告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现存原告手机上,由被告发给原告的,与借款有关的几十条短信的打印稿,并当庭提交手机并打开所有信息交法庭质证。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因该短信内容无通话记录等资料相互印证,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均不予认可”。故对短信中所确认的被告欠原告28万多元的事实没有作做出认定,最后只确认有银行存款回执的7万多元,故判决被告仅偿还原告7万多元。原告方不服,将案件上诉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鉴于一审法院对手机短信的真伪不作法理阐述,而是当作间接证据,原告律师建议原告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而达到“翻案”的目的。所以,原告和律师找到我所,委托我所对手机信息是否有修改过作出鉴定。 |
鉴定情况 |
经过我所专家鉴定,结论是“手机信息,保留着发送方和接收方的原始真实性”。 |
审理结果 |
据原告阵述,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庭审中,原告律师引用我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关于手机短信的相关专业知识,用原告律师将代理意见向法庭作了详细介绍。使被上诉人从一审时的矢口抵赖,变成二审时的理屈词穷。结果,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在被上诉人承认鉴定报告的证明力和借款事实的前提下,原告当时考虑到被上诉人实际的偿还能力,以及为了今后在执行中得到被上诉人的积极配合,上诉人接受了被上诉人少还20%的借款的调解协议,最终调解结案。各方均感到满意。 |